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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玩具 认定侵权难在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95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动画片的风靡,一大批脍炙人口的卡通形象在青少年中流行起来,与之有关的卡通玩具也开始在国内市场热销。但令这些厂商头疼的是,只要正版玩具在市场上一出现,就会有大批的仿冒玩具紧跟其后,有的甚至先于正版产品在国内出现。这不仅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伤害,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但当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常常会面临法律适用上的一个难题———仿冒玩具究竟侵了什么权?
  
  2010年4月20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投诉李映锋侵犯该公司自主研发的“铠甲勇士”系列玩具著作权。
  
  李映锋,1974年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2009年7月,李映锋在网上购买奥飞公司的产品,并将该产品的模具交给一个赖姓人士开办的模具店来制作产品,并吩咐他稍改动比例。看到成品之后,李映锋非常满意,甚至期待这能给他带来巨额利润。于是他开始自己租场地、买原材料、聘用十多名员工,开起了小工厂,自己也当起了小老板。
  
  但其实,这个小工厂的产品都是拿奥飞公司的产品进行改动的。有的加灯,有的缩小,有的改造型,包装设计也进行一些改动。但是单只产品的名称就只按广东奥飞公司的产品名称复制。
  
  据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经理说,奥飞公司拥有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其铠甲勇士系列产品予以登记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我们是铠甲勇士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
  
  8款没有品名的“铠甲勇士”系列销售的一百多件。产品销售往武汉、北京、重庆、南宁、义乌各地。3个月来李映锋获利七八万元。
  
  2010年4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在该工场查扣涉案玩具产品526件。经估价,查获的侵犯著作权玩具产品价值人民币140多万元,涉案金额200万元。2010年4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拘留李映锋。
  
  2011年1月13日,汕头市澄海区法院认定李映锋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修改、复制权利人的作品并予以生产销售,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映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据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称,把玩具仿冒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行为,在汕头乃至广东是首例,而在全国范围来说也相当少见。在拿到这个案子时,他们甚至也怀疑这到底违不违法。侦查监督科6个人均参与研究法律依据,最后,他们协商一致,认为本案侵权作品应为美术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性质,然后制作《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给办案人员提供建议。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玩具难以归入著作权法所列明的“作品”种类,很多法院认为在认定其为侵犯著作权时有困难。形态各异的玩具,体现了设计者独巨匠心的智慧心血,其艺术性不言而喻。在工业上的制作生产,又反映了实用性的显著特征。专家表示,应将玩具归入“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较为合理和科学的,也包含了对作者智力劳动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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